在日常工作与生活中,部分公民可能会存在一定的认知偏差,认为“国家秘密”“保密责任”等概念仅与国家机关、涉密企业、涉密人员相关,与自身生活并无关联。但事实上,这种想法存在明...
2024年10月17日,呼和浩特市园林建设服务中心组织中心机关及部分二级单位工作人员前往蒙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种业中心进行了一次深入的参观研学活动。在种业中心工作人员的带领下,...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广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024年3月18日市园林建设服务中心及下属分支机构南湖公园、锡林公园、绕城道路绿化中心联合昭君博物院共同开展“中...
2026-03
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进一步拓宽社会各方有序参与地方立法途径,2026 年 3 月 6 日上午,呼和浩特市园林建设服务中心在中心二楼会议室组织召开了《呼和浩特市占用绿地和苗木移植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立法听证会。此次会议旨在广泛凝聚社会共识,规范城市绿地占用与苗木移植行为,切实保护城市生态空间,促进首府绿色可持续发展。近年来,随着呼和浩特城市建设进程的加快,各类工程项目、设施维护提升及抢修工程对城市绿地的临时或永久占用、树木移植等需求日益增多。如何在保障城市发展的同时,守住生态底线,成为城市治理的重要课题。为此,呼和浩特市园林建设服务中心牵头起草了该《办法》,力求通过法治手段平衡建设与保护的关系。本次听证会阵容多元、代表性强。会议邀请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各 1 名,供热、燃气、供电、再生水等相关企业代表 5 名,以及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市审批局和四区园林中心的行政部门代表共同参会。此外,还有8名热心市民作为旁听代表,以及新闻媒体记者全程监督报道,确保了听证过程的公开、透明与公正。 聚焦管理职责细化: 代表们一致认为,《办法》进一步厘清了各相关单位的管理职责,有利于解决以往管理中存在的推诿扯皮现象,提升了行政效能。热议收费标准更新: 针对《办法》中更新的占绿收费标准,企业代表结合自身运营成本与社会责任进行了坦诚交流,提出了建设性的调整建议;行政部门代表则从资源补偿角度阐述了标准制定的合理性依据。共话生态保护长远: 各方代表畅所欲言,就如何优化审批流程、加强事后监管、提高移植成活率等具体问题发表了真知灼见,现场气氛热烈而务实。呼和浩特市园林建设服务中心副主任王晓敏表示,此次听证会是问计于民、问需于民的重要举措。中心将对听证会上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梳理、深入研究,并据此对《办法(草案)》进行修改完善,按程序报批后正式实施。下一步,呼和浩特市将以《办法》的实施为契机,持续强化城市绿化精细化管理,严厉打击违规占绿毁绿行为,让“青城”绿意更浓、生态更美,为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的现代化首府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详情
2026-01
2026-01
2025-12
第二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22项整改任务已整改完成,并通过验收,拟按程序实施销号。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实施办法》有关要求,现将该项问题整改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12月31日至2026年1月14日。联系电话:6621242邮寄方式:呼和浩特市水务局(新城区水岸小镇G4号楼328)附件:第二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22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表附件:第二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22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表单位:呼和浩特水务局整改任务地下水超采区管控还需加强,城区供水范围内有165眼自备井在用,超采区及水位严重下降区域内有410眼不合规机电井未治理完毕,2023年地下水超采区内6眼控制井中2眼水位分别低于控制水位3.77米和7.84米。2023年9月以来,呼和浩特市地下水超采区连续8个月平均水位同比降幅大于1米。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园林建设服务中心、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各旗县区党委、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呼和浩特供电公司、春华水务集团公司整改目标加强地下水超采区管控,实现水位稳定可控整改措施1.《呼和浩特市大型浅层孔隙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实施方案(2024—2025年)》25项措施,已完成18项,按时序推进1项,6项调整。根据2025年4-11月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超采区水位动态简报,我市大型孔隙浅层地下水超采区水位呈现稳定回升趋势。2.410眼农业灌溉井已全部封闭。3.城区公共供水范围内92眼自备井已全部封闭;水压、水量不能满足用水需求区域的73眼自备井已纳入春华水务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取水许可,已出具水行政准予许可决定书。完成情况已完成整改详情
2025-10
在日常工作与生活中,部分公民可能会存在一定的认知偏差,认为“国家秘密”“保密责任”等概念仅与国家机关、涉密企业、涉密人员相关,与自身生活并无关联。但事实上,这种想法存在明显误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的立法宗旨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家安全是全体公民安居乐业的根本保障,提升保密意识,不仅仅是遵守法定义务与要求,更是新时代公民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国家安全的必要之举。一、网络社交:分享的边界在哪里?随着社交媒体深度融入生活,我们习惯在朋友圈、微博、抖音等平台分享所见所闻。然而,不加甄别的分享可能无意中泄露敏感信息甚至国家秘密,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警示案例:摄影爱好者程某骑车途中看到附近有疑似导弹车,便用无人机升空拍摄了3张部队野训照片,之后又用手机拍摄了3张战斗机照片和一段飞行小视频,发至微信群中。回家后,程某将上述照片通过蓝牙导入手机,并将其中1张发送至微信群。经鉴定,这些照片分别属于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程某因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正确做法:不在网络平台发布、谈论涉及军事基地、要害部门部位、重大工程建设等敏感地点的图片、视频或具体位置信息,不随意转发、评论不明真相的“内部消息”或“独家爆料”。二、涉外交往:当“网络交友”遇上“别有用心”在对外开放日益扩大、网络空间日益膨胀的当下,我国各社交平台、社交软件“大爆出圈”,涌入了大批外国用户,这一热潮既是打造全球文化对话场域、开展文化输出的机遇,也是应对网络空间安全的一项特殊挑战。警示案例:婚纱摄影师黄某,通过微信聊天与境外人员“琪姐”结识。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在“琪姐”的指派下,黄某利用在军港附近的海滩从事婚纱摄影的便利,拍摄军港停泊的军舰获取报酬,累计拍摄90余次,偷拍军舰照片384张。经鉴定,涉案照片涉及3项绝密级、2项机密级国家秘密。最终黄某因犯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正确做法:增强防范意识,对境外人员提出的资料收集、情况调研、环境拍摄等要求保持高度警惕。不轻易提供未公开的涉密区域、基础设施信息,在涉外交往过程中,对于对方索要超出日常交流范围的敏感信息,应及时拒绝、保存证据,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三、日常交流:“说者无心,听者有意”在朋友聚会、家庭闲聊等非正式场合,人们容易放松警惕。如果本人或家人从事敏感职业,不经意间的谈话内容可能成为信息泄露的源头。警示案例:某涉密单位人员田某,赴同事家做客时,随意将自己负责的重大涉密项目进展情况作为谈资,不料“隔墙有耳”,同事家人在其他房间里全程倾听了谈话内容,并将相关信息发至网上讨论,造成国家秘密泄露。事件发生后,田某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党纪政务严肃处分。正确做法:增强“信息边界”意识。不主动打听、不随意扩散自己或家人工作中知悉的敏感信息。养成“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内外有别”的良好习惯。维护国家安全,从没有“局外人”,每一位公民都是保密防线上的重要一环,每一份坚持与守护都是国家安全防线得以稳固的关键力量。守国安、尽民责,从你我做起,从点滴做起,谨慎处理敏感信息、理性发布社交动态、规范处理涉外交往,让泄密隐患无处遁形,让“别有用心”无机可乘。供稿:呼和浩特市国家保密局案例 转载:保密观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