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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促进条例

来源:市园林建设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4-05-28 11:08   

    内蒙古自治区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促进条例

    (2023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促进边疆稳固、社会安定、人民安宁,守好祖国北大门、首都护城河,更好服务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促进工作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牢牢把握党中央对内蒙古的战略定位,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守住安全发展底线,构建与新发展格局相适应的新安全格局,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

    第四条 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加快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夯实基层基础,有效防范化解风险,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维护自治区民族团结、社会和谐、边疆稳固的良好局面,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内蒙古、法治内蒙古,守卫祖国边疆安全。

    第五条 自治区建立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工作协调机制,设立工作协调机构,负责统筹部署、指导推动、督促落实等各项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工作。

    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工作。

    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做好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相关工作。

    第七条 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应当依法履行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应当加强与周边省、自治区、直辖市协同联动,推动信息共享、共保联治,促进边疆稳固、社会安定、人民安宁。

    第二章 维护国家政治安全

    第九条 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应当坚定维护国家政权安全、制度安全、意识形态安全,捍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安全和发展利益。

    第十条 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应当坚决抵制和依法追究一切否定、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的言论和行为。

    第十一条 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应当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或者煽动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煽动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的行为;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窃取、泄露国家秘密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间谍行为;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境外势力的渗透、破坏、颠覆、分裂活动。

    第十二条 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应当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加强防范和处置恐怖主义的能力建设,依法开展情报、调查、防范、处置以及资金监管等工作,依法严厉惩治恐怖活动。

    第十三条 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应当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反对境外势力干涉境内宗教事务,维护正常宗教活动秩序,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利用宗教名义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邪教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四条 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应当加强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做好国家安全风险研判、防控协同、防范化解工作,不断提升防范化解政治安全风险的能力。

    第十五 条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应当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深入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加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世界观和方法论研究,建设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

    第十六条 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应当全面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坚持主管主办和属地管理原则,加强意识形态阵地建设和管理,掌握意识形态工作主导权。

    第十七条 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应当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统筹推进文明培育、文明实践、文明创建,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

    第十八条 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应当加强全媒体传播体系建设,创新话语表达方式,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主题宣传教育活动,选树先进典型人物,宣传先进典型事迹,全景式展现内蒙古新成就,巩固壮大奋进新时代的主流思想舆论。

    第十九条 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应当加强网络安全管理,推进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建设,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深化网络生态治理,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破坏民族团结,扰乱经济和社会秩序,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三章 维护公共安全

    第二十条 维护公共安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大安全大应急框架,完善公共安全体系,提升应急治理能力,加强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加强源头管控,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领域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第二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落实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为重点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第二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重点行业、领域监督检查,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对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矿山、金属冶炼、消防、交通运输和渔业船舶、建筑施工、城镇燃气、经营性自建房、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实施专项整治,对危爆物品等行业实施全流程、全环节、全要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推进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强化监测预警、风险评估、流行病学调查、检验检测、应急处置等职责,改善疾病控制基础条件,强化基层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落实医疗机构公共卫生责任,创新医防协同机制,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处置机制,健全医疗救治、科技支撑、物资保障体系,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

    第二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行业、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牧区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基层消防力量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二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园及周边安全综合治理和联防联动工作机制,及时了解、掌握安全状况,解决突出问题,保障师生身心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新型城镇化、乡村振兴和区域协同发展等战略,统筹构建跨盟市区域灾害监测预警、应急物资储备、联合应急救援、恢复重建等体系,完善自然灾害高风险地区、重点城市群区域协调联动机制,提高灾害联防联控和协同响应能力。

    第二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新闻媒体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突发事件进行及时、客观、真实报道,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普及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