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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

来源:呼和浩特市园林建设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5-05-21 09:33   

《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


一、制定及修订的必要性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绿地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规范城市绿化建设,促进绿化事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2005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实施《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

但随着城市建设发展和国家政策调整,以及目前我市园林绿化发展仍存在一些问题和短板,一是老旧城区绿地率和公园绿地面积提升滞缓,生态园林创新思路有待进一步拓展;二是机构改革后各部门职能职责调整变化,《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部分表述、名称、权责单位与实际工作不符,不便于实际工作的开展;三是随着城市城镇开发边界的拓展,《条例》原有规定的保护管理范围与现状城市建设开发边界不尽一致,对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率规定较为笼统宏观,不利于一些项目规划审批;四是部分国家规范与标准已进行了新的修改和调整,为了更好保护城市绿地,促进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发展,确保《条例》适应相关标准的修订, 根据2022年7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的决议对《条例》进行了第三次修正。

二、主要法律依据

《条例》的制定及修正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管理办法》《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17备案号J185-2018)《城市绿化规划标准》(GB/T51346-2019)《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08年)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并参考借鉴了包头市、乌兰察布市、上海市、成都市等地的相关立法经验,结合我市生态园林发展实践进行了修改。

三、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修改后的《条例》原有章节未变,共六章六十条,涉及修改内容的共三十九条。

一是更新了规范表述。根据住建部《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对城市建设用地内的绿地分类表述进行调整。

二是明确了职能职责。根据机构改革,相关单位职能职责调整、名称变化,明确了绿地行政管理、审批、执法的相关权责划分,使部门分工更为科学合理、职能职责划分更加清晰,更有利于我市绿化工作的开展。

三是融入了城市绿化新发展理念。按照城市绿化发展的新要求,增加了“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原则,加入“立体绿化”“海绵城市”“生态停车场”等新理念,与时俱进地促进城市绿化发展进程。

四是细化了绿地率标准。细化了常见的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标准。对新建居住用地、大中专院校、医院、商业中心、工业用地等用地的绿地率作出详细规定,注重推动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和建设落地。

为了打造更优营商环境,适应实际工作需要,本次修改取消了“绿地恢复费”的收取,简化了“移植树木达二十株以上”的审批程序。同时,增加了通过普及科学绿化知识、法律法规和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宣传工作,增强公民履行绿化义务和保护绿化成果的意识方面的内容,从而全面助力城市绿化事业高质量发展。

四、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共六章六十条,分别为总则、规划和建设、保护和管理、城市绿线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和部门职责等内容。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主要规定了绿地系统的规划原则,明确了城市绿化建设的责任分工,规定了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标准及验收标准,明确了绿地建设应坚持生态、景观相统一和节约资源的原则等内容。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强化科学管理,明确了各类城市绿地的保护管理职责,规定了占绿及砍伐、移植树木等相关管理要求和行为规范。

第四章城市绿线管理。明确了城市绿线划定原则及界定范围。

第五章法律责任。对相关违法行为设置相应罚则。

第六章附则。明确了《条例》中绿地范围、类型及专业名词解释,规定了条例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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