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无 发布时间:2016-12-14 00:00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绿化工程管理,提高本市城市绿化工程质量,根据《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及国家、自治区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绿化工程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城市绿化工程建设的计划安排、项目审批、动态巡查和统筹管理等工作,确保城市绿化工程的建设按各项规定要求及程序进行。
第四条 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选址等文件,按照项目投资规模及性质,报相关部门取得审批文件,并按规定要求编制初步设计。
第五条 项目报备。投资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城市绿化工程应当办理报备手续,报备内容为城市绿化项目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等。
第六条 承发包交易。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实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的城市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按规定要求进行公开招标。
第七条 外地城市绿化施工企业进入本市承揽城市绿化工程,必须持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材料到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方可在本市承揽城市绿化工程。
第八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凭城市绿化工程的承发包交易证明、工程承包合同登记备案表、施工图纸和施工组织设计等材料,办理工程质量报监手续。含有建筑工程的,须取得审图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同意。
第九条 开工准备。城市绿化工程开工前,建设参与各方应当建立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包括各自的组织结构,有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工程安全、质量控制程序和安全、质量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应具备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或开工备案、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或监理细则等文件内容和相关审批手续,并应经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生产考核;参与各方的有关人员应持有相应的执业证书和岗位培训证书。
第十条 施工作业。城市绿化工程施工中,建设单位应对工程安全及质量负总责,并按合同条款及时支付工程款及安全防护措施费;施工单位应按图施工,及时完成分项、分部工程验收评定及工程资料整理,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各项措施;设计单位应及时做好施工建设中的设计变更和按图施工的确认工作;监理单位应对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实行全过程监理,严格实行监理报告制度;园林绿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对建设参与各方的安全质量行为、工程实物质量、工程资料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城市绿化工程竣工质量验收,按照企业自评、设计认可、监理核定、业主验收、政府监督程序进行。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竣工工程应当全面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安全隐患、安全事故的处理已完成,达到竣工标准;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城市绿化工程出具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等相关资料到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备案。
第十三条 在城市绿化工程中,有关各方若违反本办法,按照《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并在诚信体系中对该单位添加不良记录。
第十四条 旗县城市绿化工程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BG-2015-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