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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占用绿地和苗木移植 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呼和浩特市园林建设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6-06-29 10:4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规范占用城市绿地、移植苗木的行为,合理利用城市绿地、保护绿化资源,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促进城市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条例》《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呼和浩特市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因各类工程建设、市政设施维护或其他特殊原因,需依法改变城市绿地用途或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移植苗木、恢复原状等相关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

(一)“申请人”是指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因各类工程建设、市政设施维护或其他原因,需依法改变城市绿地用途或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移植苗木等相关事项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二)“占绿”是指经批准改变城市绿地性质及用途或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进行施工、堆放物料、设置设施等行为;

(三)“移植”是指经批准将城市绿地内的树木迁移至其他地点的行为;

(四)“恢复原状”是指经批准将城市绿地内的树木移植至其他地点,在施工完毕后,恢复至原有绿地状态。

第四条 城市占绿、移植实行“先审批、后实施,谁破坏、谁补偿”的原则,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地或移植树木。

第五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更新《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工作;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涉及改变城市绿地性质及用途的项目批复中充分考虑绿地占补平衡,明确占补绿地的位置及面积;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占绿、移植行为的受理、勘验、收费、组织苗木移植及绿地恢复原状工作;各级审批部门负责按管理权限综合各部门意见后出具行政许可批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违法占绿、毁绿、擅自移植等行为的查处。

第二章 收费范围与标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缴纳绿地补偿费:

(一)依法改变城市绿地用途(调整国土空间规划的除外);

(二)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

(三)经批准移植树木。

第七条 绿地补偿费用于以下用途:

(一)被占用绿地的异地补建或原地恢复;

(二)移植树木的养护、复壮及新植绿化;

(三)城市绿化基础设施更新与维护。

第八条 绿地补偿费由绿地占用费及苗木移植恢复费两部分构成:

(一)绿地占用费是用于弥补占用期间造成的绿地功能损失,按占用面积和期限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按照每平方米每日5元的标准缴纳。占用期限以批准的临时占用时限为准;逾期办理延长临时占用绿地审批手续的,按照每逾一日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缴纳,逾期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改变城市绿地用途的,须按程序报批,并按照每平方米2000元的标准缴纳。

(二)苗木移植恢复费是指因施工需要对所占绿地内苗木进行移植、保护以及占用期满后恢复绿地原状所发生的工程费用。该费用依据《呼和浩特市占绿移植收费标准》,按树木种类、规格、生长状况等因素核算确定。

申请人可自行组织苗木移植与绿地恢复,并按照规定缴纳绿地占用费,且对其所占用的城市绿地附属设施、苗木给予经济赔偿。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对相关绿化工程进行监督、指导,并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申请人也可向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苗木移植及绿地恢复工作,申请人依据《呼和浩特市占绿移植收费标准》承担相关费用。

第三章 监督与责任

第九条 申请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面积、期限和方案实施占绿、移植行为。确需变更的,应重新报批。

第十条 占绿期满后,申请人应按要求及时清理现场、拆除围挡。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截留、挪用绿地补偿费。违反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绿地、移植树木,或未按规定缴纳补偿费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旗、县、区内的占绿移植收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审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财政等部门联合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呼和浩特市占绿移植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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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0471-6295310 地址: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锡林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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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呼和浩特市园林建设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6-06-29 10:4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规范占用城市绿地、移植苗木的行为,合理利用城市绿地、保护绿化资源,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促进城市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条例》《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呼和浩特市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因各类工程建设、市政设施维护或其他特殊原因,需依法改变城市绿地用途或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移植苗木、恢复原状等相关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

(一)“申请人”是指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因各类工程建设、市政设施维护或其他原因,需依法改变城市绿地用途或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移植苗木等相关事项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二)“占绿”是指经批准改变城市绿地性质及用途或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进行施工、堆放物料、设置设施等行为;

(三)“移植”是指经批准将城市绿地内的树木迁移至其他地点的行为;

(四)“恢复原状”是指经批准将城市绿地内的树木移植至其他地点,在施工完毕后,恢复至原有绿地状态。

第四条 城市占绿、移植实行“先审批、后实施,谁破坏、谁补偿”的原则,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地或移植树木。

第五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更新《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工作;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涉及改变城市绿地性质及用途的项目批复中充分考虑绿地占补平衡,明确占补绿地的位置及面积;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占绿、移植行为的受理、勘验、收费、组织苗木移植及绿地恢复原状工作;各级审批部门负责按管理权限综合各部门意见后出具行政许可批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违法占绿、毁绿、擅自移植等行为的查处。

第二章 收费范围与标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缴纳绿地补偿费:

(一)依法改变城市绿地用途(调整国土空间规划的除外);

(二)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

(三)经批准移植树木。

第七条 绿地补偿费用于以下用途:

(一)被占用绿地的异地补建或原地恢复;

(二)移植树木的养护、复壮及新植绿化;

(三)城市绿化基础设施更新与维护。

第八条 绿地补偿费由绿地占用费及苗木移植恢复费两部分构成:

(一)绿地占用费是用于弥补占用期间造成的绿地功能损失,按占用面积和期限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按照每平方米每日5元的标准缴纳。占用期限以批准的临时占用时限为准;逾期办理延长临时占用绿地审批手续的,按照每逾一日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缴纳,逾期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改变城市绿地用途的,须按程序报批,并按照每平方米2000元的标准缴纳。

(二)苗木移植恢复费是指因施工需要对所占绿地内苗木进行移植、保护以及占用期满后恢复绿地原状所发生的工程费用。该费用依据《呼和浩特市占绿移植收费标准》,按树木种类、规格、生长状况等因素核算确定。

申请人可自行组织苗木移植与绿地恢复,并按照规定缴纳绿地占用费,且对其所占用的城市绿地附属设施、苗木给予经济赔偿。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对相关绿化工程进行监督、指导,并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申请人也可向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苗木移植及绿地恢复工作,申请人依据《呼和浩特市占绿移植收费标准》承担相关费用。

第三章 监督与责任

第九条 申请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面积、期限和方案实施占绿、移植行为。确需变更的,应重新报批。

第十条 占绿期满后,申请人应按要求及时清理现场、拆除围挡。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截留、挪用绿地补偿费。违反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绿地、移植树木,或未按规定缴纳补偿费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旗、县、区内的占绿移植收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审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财政等部门联合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呼和浩特市占绿移植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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