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呼和浩特市园林建设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6-06-29 10:46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在城市更新过程中,各类工程项目、设施维护提升、抢修工程对城市绿地的临时占用或改变用途、树木移植等需求日益增多。目前,我市占绿收费标准与实际费用差距较大,不能完全涵盖各类工程项目占用绿地、移植苗木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和恢复成本,须出台系统化、可操作的专项管理办法,明确职责分工,更新收费标准,规范管理流程。
二、主要依据
《呼和浩特市占用绿地和苗木移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主要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条例》《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借鉴上海、深圳、重庆等城市的相关管理办法和经验制定。
三、主要内容
《办法(试行)》共四章十五条,主要从适用范围、管理原则、职责分工、收费制度、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重点突出以下几个方面:
(一)强化审批前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地或移植树木;坚持“谁占用、谁补偿”的基本原则,所有占绿、移植行为必须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二)构建协同机制。按照权责清晰、分工协作的要求,明确各部门职责:园林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请、现场勘验、费用收取、组织移植及恢复工作;自然资源部门在项目规划阶段落实绿地占补平衡要求;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出具行政许可批复;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违法占绿、毁绿等行为查处。
(三)健全补偿机制。涵盖绿地占用费和苗木移植恢复费两项内容。区分临时占用与改变城市绿地用途情形,设定差异化收费标准,体现资源有偿使用原则。补偿费专项用于异地补建绿地、移植树木养护、绿化设施更新等。
(四)规范实施与恢复。申请人应严格按批准范围、面积、期限和方案实施占绿移植行为,确需变更的须重新报批。占绿期满后,申请人须及时清理现场、拆除围挡,及时恢复绿地原状,确保绿地功能不缺失、景观效果不降低。
政策解读人:呼和浩特市园林建设服务中心 莎茹
解读电话:18586075125
主办单位:呼和浩特市园林建设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471-6295939
监督电话:0471-6295310 地址: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锡林公园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在城市更新过程中,各类工程项目、设施维护提升、抢修工程对城市绿地的临时占用或改变用途、树木移植等需求日益增多。目前,我市占绿收费标准与实际费用差距较大,不能完全涵盖各类工程项目占用绿地、移植苗木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和恢复成本,须出台系统化、可操作的专项管理办法,明确职责分工,更新收费标准,规范管理流程。
二、主要依据
《呼和浩特市占用绿地和苗木移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主要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条例》《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借鉴上海、深圳、重庆等城市的相关管理办法和经验制定。
三、主要内容
《办法(试行)》共四章十五条,主要从适用范围、管理原则、职责分工、收费制度、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重点突出以下几个方面:
(一)强化审批前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地或移植树木;坚持“谁占用、谁补偿”的基本原则,所有占绿、移植行为必须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二)构建协同机制。按照权责清晰、分工协作的要求,明确各部门职责:园林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请、现场勘验、费用收取、组织移植及恢复工作;自然资源部门在项目规划阶段落实绿地占补平衡要求;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出具行政许可批复;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违法占绿、毁绿等行为查处。
(三)健全补偿机制。涵盖绿地占用费和苗木移植恢复费两项内容。区分临时占用与改变城市绿地用途情形,设定差异化收费标准,体现资源有偿使用原则。补偿费专项用于异地补建绿地、移植树木养护、绿化设施更新等。
(四)规范实施与恢复。申请人应严格按批准范围、面积、期限和方案实施占绿移植行为,确需变更的须重新报批。占绿期满后,申请人须及时清理现场、拆除围挡,及时恢复绿地原状,确保绿地功能不缺失、景观效果不降低。
政策解读人:呼和浩特市园林建设服务中心 莎茹
解读电话:18586075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