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无 发布时间:2016-07-22 00:00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大树移植的管理工作,巩固绿化成果,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范围内大树移植的审批管理。
第三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大树移植的审批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树是指胸径在15厘米以上的落叶乔木和高度在4米以上的常绿乔木。
第五条 因建设或者其它特殊原因确需移植大树的,必须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具体按照《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执行。
第六条 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移植:
(一)城市建设需要;
(二)城市基础设施维护需要;
(三)发现检疫性或者新传入的危险性有害生物;
(四)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
(五)对人身安全、交通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
第七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和处理群众投诉的相关违法问题。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BG-2015-06号。